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3-10-09 16:09   95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各处(室)、院(系、部),附属医院,衡阳校区: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工与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调整教职工和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教职工和学生对外行为,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长沙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医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工与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调整教职工和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教职工和学生对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客座研究人员、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自考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

3、校名、校标及各种服务标记;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本省和上级机关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3、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

1、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

  4、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5、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

  6、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注册与维护;

  7、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

  8、对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

   9、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教职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10、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执行国家、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长沙医学院,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专利成果归属按照《长沙医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制、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

第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事先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和学生,参与本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由学校持有。

第十二条  学校的退休、辞职、辞退和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由学校持有。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学校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八条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在毕业或结业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科研处应当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第五章  奖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及时转化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带来的效益,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学校分享。具体分享办法按《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学校依法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具体奖励办法按《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学院、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